中新網12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9日在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打擊制售食品“黑作坊”方面,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對于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有權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及典型案例。
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解釋》對打擊制售食品的“黑作坊”采取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舉措?
劉敏表示,眾所周知,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敗變質、或有違法添加,其生產原料、包裝材料、生產過程等達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質量無從談起,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尤其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廣大農村地區,“黑作坊”食品更為泛濫,危害更大。另一方面,制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于隱蔽的工廠或農村,人員流動性較強,隱蔽性強,欠發達地區和農村消費者的防假和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即使購買到這類“黑作坊”食品,在沒有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顯損害的情況下,大多會放棄維權。這些情況加大了打擊制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難度。
針對“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裝標簽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特點,《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解釋的針對性很強,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頭,也打其生產經營鏈條。對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樣經營者就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打斷了“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也將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場。
另外,實踐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生產者需要憑借場地、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對于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解釋》第5條明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強化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的責任,加大對制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窩點”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