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據財政部網站12月17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近日,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財會〔2024〕17號,以下簡稱《基本準則》)。
《基本準則》共六章31條,第一章為總則,共7條,規定了制定目的、準則體系、可持續信息和價值鏈的概念、報告主體、關聯信息、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要求等。第二章為披露目標與原則,共4條,規定了可持續信息披露目標和信息使用者,并對披露目標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則、重要性評估、匯總和分解以及相稱性方法等予以明確。第三章為信息質量要求,共6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滿足的6個信息質量要求,即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和及時性。第四章為披露要素,共7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包括的四個核心要素,即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內容。第五章為其他披露要求,共6條,規定了報告期間、可比信息、合規聲明、判斷和不確定性、差錯更正、報告和披露位置等。第六章為附則,共1條,規定了解釋權。
就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到2027年,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及應用指南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鑒于準則體系建設周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
《基本準則》在實施方面有哪些考慮?該負責人表示,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施行不會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因此,《基本準則》發文通知中明確指出,在實施范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