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麗水3月24日電(記者 胡豐盛)明知直排未經處理的含重金屬鉻的廢水會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為法律所明令禁止,仍不惜鋌而走險就將受到法律的制裁。24日,記者獲悉,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盧某、林某、吳某被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至7萬元不等。
被告人盧某、林某、吳某均為浙江溫州人,2013年8月,三人在麗水經濟開發區租用一廠房,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審批手續,無相關鋁氧化加工資質的情況下,雇傭多名工人非法進行鋁氧化加工生產。在鋁氧化加工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含重金屬鉻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雨水管道排放到廠房周邊地下,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2014年8月18日,麗水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該鋁氧化加工點排放的污水進行了采樣并進行送檢。
2014年8月25日,經麗水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送檢測的該鋁氧化加工點的車間排放口總鉻含量為51.3mg/L,車間外排放口總鉻含量為59.6mg/L,均已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倍以上。
案發后,三名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無證進行鋁氧化加工生產,排放含重金屬鉻的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遂依法上述判決。(完)